代理意见:
1、关于本案的刑事部分;
本案被告陈某某无视交通法律法规,违法驾驶导致本案被害人张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事发后虽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但并未如实交代自己罪行。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被告人不但没有真诚悔罪、歉疚之意,甚至公然否定自己的罪行,认为自己无罪,因此对其不能认定为自首。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以各种理由拒不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更没有以任何方式向受害人家属表达悔意和歉疚,且态度蛮狠,被告之行为不但触犯了刑律,亦严重丧失了道德底线,是对法律和道德的挑衅。其行为给受害人家属造成极大的伤害。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情况及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丧子之痛,对被告予以严惩。
2、关于本案的民事部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被告应对其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按照一审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即被告陈水芳依法应向原告赔偿致被害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xxxxxx元和被害人家属因处理交通事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人民币xxxxxx元。同时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xxxxxx元。共计人民币328660元(附清单一份)
综上所述,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